香港国安法的几点笔记

香港国安法的几点笔记

法条注记

对香港直接立法,去年的中共十九大就已经提出1,并在随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列入立法计划2。至今年 5 月开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诸次会议审议确定立法3。十余天前,在意料之中突然宣布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4,法工委随后做说明5。之后的 6 月 18–20 日的第十九次、6 月 30 日的第二十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全票通过6,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7;晚间香港特区政府刊宪正式生效8

2003 年,反对《基本法》第 23 条而起的七一游行,今年首次被警方发反对通知书,首次被禁止。在香港国安法实施的第一天(严格来说是第二天,因为从 6 月 30 日晚 11 时刊宪即刻生效),依然有许多人于铜锣湾、湾仔等地聚集;下午一时警方首次举新的印有——

這是警方發出的警告。你們現在展示旗幟或橫額 / 叫喊口號 / 或其他行為,有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等意圖,可能構成《港區國安法》的罪行,你們可能會被拘捕及刑事檢控

的紫旗,随后首次引用香港国安法展开拘捕9,亦有警员遭受袭击受伤。警方晚 10 时宣布共拘捕 370 人,表示其中 10 人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10

几个要点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2.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3. 王晨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5.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6.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刊憲並即時生效

  9. 警方首度舉紫旗警告集結人群 拘捕一名男子搜出港獨旗

  10. 警方拘捕約370人 當中10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

  11.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12.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本法規定的“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沒收財產”和“罰金”分別指“監禁” “終身監禁” “充公犯罪所得”和“罰款”,“拘役”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監禁” “入勞役中心” “入教導所”,“管制”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社會服務令” “入感化院”,“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取消註冊或者註冊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13.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14.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15. 第五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16. 第四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17.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8.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19.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21. 第十七條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 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二) 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 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 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 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六) 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22.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4.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Some rights reserved
Except where otherwise noted, content on this page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